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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如何征税

2004-04-02 16:13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的规定:对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在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对所有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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