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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2003-09-24 09:2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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