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于2000年6月正式开业,在5月试营业时,取得饮食业收入3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我们尚未正式开业,工程也没有全部完工,这期间只是试营业,管理也没有走上正规化。试营业的收入又不多,就直接冲减了其在建工程-装修工程,未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请问:该公司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试营业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该宾馆5月份的试营业收入30万元应计入营业收入科目计征营业税。经核实,试营业收入系饭店的收入,适用5%的税率,应计征300000×5%=15000元,城建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
据此,该单位补缴税款16500元。并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及进行调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