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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出租电影拷贝、索道、“网吧”应如何适用税目

2004-04-21 16:2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资料

    某市电信局下属电信服务公司举办的“168”信息台9月份共收取服务费30000元。该市人民广播电台举办的点歌信息台当月收取服务费20000元。

    请计算电信服务公司和广播电台各自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税法规定,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同时方便征管,减少税目的划分,对国家电信部门直属单位开通的信息台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而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信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3%=900(元)

    广播电台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解题指导:

    计算营业税应首先确定适用税目。对下列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应当引起注意:

    (1)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电信单价(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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