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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2003-10-29 11:3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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