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5]197号文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外商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税务处理: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应征营业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3号文明确:
外商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凡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其应纳税款由外商的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代扣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
财税[2001]36号文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外理;
(3)、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