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咨询业务计算营业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4-04-21 16:19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资料

    某会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业务。2002年10月份,A、B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A公司与境内14家客户签订会计审计业务,所有业务均由A公司专业人员单独完成。本月份取得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

    2.境外B公司直接与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常年税务咨询合同,为其提供税收咨询业务。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远程服务,另外,每半年B公司需派专家到企业一次。B公司为此取得咨询收人30万元。

    3.境外B公司和境内A公司共同与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常年税务咨询合同。合同规定,境内税收政策由A公司负责解答,境外税收政策由B公司负责解答。A、B公司每季度均需派专家到企业一次。合同期限为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份,收费标准为全年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00万元,其中A公司70万元,B公司3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A、B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8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700000×5%=35000(元)

    2.根据国税发[2000]82号文件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区别情况处理: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由于B公司提供的咨询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应合理划分境内外业务收入,其中境内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B公司境内业务收入营业额=300000×60%=180000(元)

    B公司应纳营业税=180000×5%=9000(元)

    3.国税发[2000]82号文件规定,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属于境内外咨询企业共同提供咨询劳务,应分别区分境内外收入。由于合同规定的境内收入比例(30%)小于60%,因此,应按60%确定境内A公司收入。

    A公司应纳税营业额=1000000×60%=600000(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000×5%=30000(元)

    由于境外B公司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因此,还须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对B公司合理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业务收入征税。

    B公司境内业务收入=(1000000-600000)×50%=200000(元)

    B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综上,A公司应纳营业税合计=35000+30000=65000(元)

    B公司应纳营业税合计=9000+10000=19000(元)

    解题指导:

    关于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还需注意两点:

    第一,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上述业务A公司应纳税额,由A公司直接申报缴纳。B公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二,凡涉及来自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咨询企业在我国境内或内地从事咨询业务的,应依照协定或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资讯: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