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稽查分局对一校办服务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1月至10月利用学校靠街的俱乐部开办了歌舞厅,经查10个月收入4万余元,其中有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费等。但纳税申
报表上的应纳营业税额为零,检查人员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2号文第二条规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文件已经明白无误地指出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不在免税范围之内。税务人员作出的补税罚款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