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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门面租赁租金应如何征税

2003-04-09 14:0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某事业单位将本单位门面租赁与本单位职工(签有租赁协议),一次性收取二十年的租金后,赠送该门面五年的使用权。问税务机关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后,赠送的五年使用权是否征税?若该事业单位将门面(象征性收取一点租金)给予本单位职工个人经营自找工资,单位不再支付其工资,问税务机关应如何征税?

  答:事业单位赠送5年门面使用权不纳税,因为营业税不对赠与行为征税,所以计税依据只有那20年租金收入。如果单位只象征性收取一点租金,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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