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释义
一、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坡改梯”及相关土石方运输也属于农业机耕的范围。
二、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三、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四、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五、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管理
对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凡需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举例
北方某农机公司在我市某郊县县城投资开办涉农服务公司。2000年6月取得各项收入260万元。其中:
一、从事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和农牧保险知识培训取得收入50万元;
二、林业、渔业病虫害测报和防治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
三、取得运输收入130万元,其中:
(一)“坡改梯”即荒山荒坡改造成梯田,运送土方、石料等取得运输收入30万元;
(二)承担高速公路建设的沙石运输取得收入100万元。
四、退耕还林,绿化荒山荒坡取得工程收入30万元。问:该公司2000年6月份应纳多少税?
答:该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涉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
税收政策规定,对举办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农牧保险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那么该公司2000年6月份实现的四项业务中,除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运送沙石取得收入属于应纳税外,其余项目均属免税项目。
应纳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1000000×3%×(1+5%+3%)=3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