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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04-08-27 11:45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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