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某公司一间破旧的门店,被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看中此地段,准备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该商业企业拆迁补偿费56万元,问该商业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
答:该商业企业取得56万元,名为“拆迁补偿费”,实质是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位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位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该商业企业转让本公司的一门店,尽管协议中称“拆迁补偿费”,但其性质属于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上不征收营业税范畴,因此该商业企业应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