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一公司举借贷款。该公司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该造纸厂使用、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明确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届时该公司取得利息时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据此,该公司取得的资金拆借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2]13号、
财税[2000]007号文件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