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勘察设计单位2000年取得水利勘察设计收入543728元,其中:财政拨款342450元,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收入201278元。
2001年6月,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单位检查时,将未申报缴纳的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收入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请问地税稽查局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28号文精神,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给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另据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地税稽查局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