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等情况越来越多,为保证所转让的技术或提供设备的正常使用,外国企业大多会派人来我国从事技术指导等服务活动。实际情况之中,如果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中明确设备价款、清晰反映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监督服务等劳务活动,在征税问题上我们可以准确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但是如果在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那么税务机关应如何征税呢?
政策依据: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的问题,1995年10月26日下发的国税发[1995]197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
1.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活动,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2.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是作价不合理。
3.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为原则,确实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相关案例:我国某企业与境外A企业签订了购买机器设备合同,在合同中只反映了总额1000万人民币,虽然合同中没有列明外国企业售后服务价款,但是从合同有关条例可以清楚得知,外国企业同时提供设备安装、技术培训。故税务机关可以按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精神,计算该外国企业的劳务收入并计征营业税。
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
A企业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故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