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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营业税问题

2003-12-10 11:5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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