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收到不少客户有关学生公寓应纳营业税的咨询问题。不少企业对于学生公寓免征营业税的概念不是很清晰,现将有关的营业税减免税,以及营业税应征税的税务问题归纳如下:
1.学校出地,企业(个人)出资共同开发学生公寓,学校自公寓建成验收之日起享有所有权,出资者享有20——30年不等的收取学生住宿费的权利,对出资者按照县(含)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第四条的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出地、出资者出资共同开发学生公寓,学校取得学生公寓所有权,出资者取得一定年限的收取学生住宿费权利的行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征税。对学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出资者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二者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根据出资者建设学生公寓的投资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