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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核定
2004-04-13 10: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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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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