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您的位置:
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特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有调整
2003-09-12 15:4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对此前已经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4号)。
上一篇:
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下一篇:
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如何征收营业税
相关资讯:
网校声明>>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
专家答疑
加入会员
我要提问
答疑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