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003-08-27 13:4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