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您的位置:
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003-08-27 13:4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
字第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下一篇:
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能否冲减收入
相关资讯:
·
自有仓库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
跨省异地购买房产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网校声明>>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
专家答疑
加入会员
我要提问
答疑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