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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4-04-21 16:11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资料

    某保险公司2003年1月份业务收入如下:

    保费收入账户记载的保费收入共计3115万元,其中储金业务(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收入15万元。该公司月初储金余额为7000万元,月末储金余额为9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为3%)。另外,该公司因发生无赔款奖励支出,红字冲销保费收入100万元(上述3115万元的保费收入为红字冲销后的收入净额)。

    (二)要求

    计算该公司本月份应纳营业税额。

    (三)解答

    纳税期储金平均余额=(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50%=(7000+9000)×50%=8000(万元)

    储金业务营业额=8000×3%÷12=20(万元)

    储金业务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税法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公司的无赔款奖励,不得从计税收入中扣除。

    因此,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3115-15+100)×5%+1=161(万元)

    解题指导:

    保险公司应纳营业税问题,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保险公司办理分保险业务收取的保费,在实际操作中,直接将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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