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发生洪水灾害,冲毁部分房屋厂房,当地政府组织部分受灾群众组成施工队,承包水利设施的修复,对此,当地税务部门通知他们要按率缴纳营业税。请问: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发生的基础设施修复业务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7号文)规定: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