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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能否冲减收入
2003-09-04 09: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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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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