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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提供的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2004-07-01 14:58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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