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我公司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即上海公司承租我公司配齐操作人员的“淮远”号远洋货轮一艘,租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当中,上海公司必须在每个季度末向我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固定租赁费。操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轮船修理费由我方承担。如今,租赁期已满,我方船只和人员均已安全返回。最近,我市地税局的同志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对我们取得的800万元的远洋货轮租赁费,要求按5%的
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而我们已经同主营业务收入——远洋运输业务一并申报缴纳了3%的营业税)。请问:我们取得的这800万元的收入到底是应该按5%的
税率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的规定,你们公司的这种租赁业务属于标准的“期租业务”,即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还明确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们按3%的“交通运输”申报缴纳营业税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