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
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此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释义
一、国家出台此项税收
优惠政策,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启动房地产二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自建自用的除住房以外的建筑物,如商店、车库等,销售时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管理
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一、该住宅的房屋产权证明;二、自建建筑物的凭证;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举例
范某1995年自己修建住宅一套,建成后,申请取得了房管部门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由自己家里使用。2000年决定销售原住宅。问:范某自建的房屋销售时可否免征营业税?
答:范某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个人自建自用住宅”的条件,按照财税字[1999] 2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照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范某应补征一道“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