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税务部门对北京市某银行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该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要求这家银行补缴相关的营业税。而这家银行则认为代结算服务属于银行间往来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 191号)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见,该银行取得的50万元代结算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