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保某项工程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80万元。公司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一保险公司,支付其30万元保费,请问这笔30万元的保险业务应由谁纳税?
答:保险业务按其经营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承保,即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方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发生赔付时,由其直接付款给保户;另一种是分保险,即保险机构承保保险业务后,将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外一个或几个保险机构,前者为初保人,初保人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然后再根据保险责任大小分给分保人一部分保费。所说的情况即属于后一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