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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03-04-09 13:4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安置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

  (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也免征营业税:

  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④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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