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操作问题
2003-08-18 11:2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有关金融业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分支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2、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