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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03-04-09 13:4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当地财政局、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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