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A公司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年前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根据B企业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B企业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B公司以每平方米80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由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B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B企业提供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三年来,B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B企业收取房款100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B企业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B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A公司与B企业签订的虽然名为“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但从以上资料可看出,A公司的委托建房行为实质是开发商品房后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A公司类似上述“批复”中所称“甲方”,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