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承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公路工程合同,同时还生产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部分交通设施。在建设工程安装施工中,我公司既使用了自产货物,还使用了相当一部分不进行加工制作的外购产品。另外,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还将一些工程直接转包给别的公司。
2002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纳流转税有了新的规定,请问:
1.公路工程合同采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条款签订的,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劳务条款,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安装价款和各项建筑劳务价款,这属不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的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2.我们认为“建筑业劳务价款”中不包括自产货物金额,但应包括外购货物和劳务收入金额,应如何理解“建筑业劳务价款”?
3.签订的合同全部转包的如何申报缴纳流转税?
答:首先,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出台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你公司既从事货物生产,又负责产品安装,属于
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年货物销售额和不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两项合计数的50%,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
虽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菲迪克的规范合同文本签订的,但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工程清单中的劳务价款单独计算出来,说明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其次,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划分的规定,你公司建筑业劳务价款中应包括外购货物和劳务价款,但不包括自产货物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文件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当然,如果你公司没有自产货物,施工用的货物全部外购,则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最后,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应按规定就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申报
缴纳增值税,同时扣缴分包人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另外,你公司还需注意,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9月1日,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作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自2002年9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