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从事换液化气服务应缴营业税

2003-04-09 14:3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从事换液化气服务业的个体户,1999年从事换气另带少量灶具销售,到2000年底停止了灶具销售,并向税务机关报停了灶具销售,请问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从事代换液化气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不再销售灶具并按规定报停了灶具销售,不应再纳增值税。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