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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额应包括材料费

2003-04-09 14: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某单位属于建筑企业,现承包一个工程,此工程所用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三大材料100万元,收到甲方拨款200万元(已全部开具发票)。请问:该公司营业税计税额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无论与甲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不包括三大材料的款项在内,但在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时,仍应将材料成本款计入营业额。因此,该公司此项工程的应纳税营业额是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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