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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2003-04-09 15: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顺序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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