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03-04-09 13:4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