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某财务咨询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开张,主要从事财务、税务咨询及财税培训等业务。2002年12月份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咨询服务收入150000元;
2.独立举办财税培训班一期,取得收入160000元,其中包含培训资料收入50000元。
3.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共同举办财税培训班。协议规定,对其培训费收入总额扣除办班所耗成本(广告费、资料费、会场费、讲课费、餐费、税金等)后双方按5:5分成。发票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开具。收入总额230000元,扣除各项成本180000元后,财务公司分得收入25000元。
4,该公司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
该财务公司办税员申报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应纳营业税=(150000+160000-50000+25000)×5%=142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50×7%=997.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14250×3%=427.5(元)
(4)应纳增值税=50000÷(1+4%)×4%=1923.08(元)
(5)应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减免。
(二)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指出该公司办税员办税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三)解答
1.存在问题:
(1)培训费收入适用税目税率错误。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而不能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其适用税率为3%。
(2)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计税错误。合作办班取得的全部收入,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财务公司共同提供培训劳务取得的收入,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开票,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全部收入统一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务公司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培训费分成收入不是财务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财务公司取得的已纳税的培训费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3)培训收入中包含的资料费收入不能从营业收入中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
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向学员收取的培训收入中既包括提供培训劳务收入,也包括培训资料的销售收入,属于营业税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可选择从2002年度开始享受免税优惠。财税[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此外,国税发[1996]2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注:即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因此,站在公司的角度,应当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所得税优惠。本年度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咨询费收入应纳营业税=150000×5%=7500(元)
培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160000×3%=48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00+4800)×7%=12300×7%=861(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7500+4800)×3%=12300×3%=36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00×33%=39600(元)
解题指导:
新办的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果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当注意:若企业第二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