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收入应交营业税

2004-02-26 13:14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5号)。
相关资讯: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