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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产转让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2006-11-01 13:48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企业转让的房产如是购置或抵债所得,应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否则应以全部收入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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