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照相馆,在经营照相业务的同时,兼营胶卷、影集以及照相机等商品的批发与零售,且未单独记账。去年1月至11月,该店总计计收入54000元,已按月到地税部门缴纳定额税收。近日,国税部门检查该照相馆,对其按总额依4%征收率补征2160元的增值税,该户很不理解。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户照相业务虽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由于没有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商品销售分别核算,因此应根据此规定按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该户应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国税部门要求该户按总额依4%征收率补征2160元的增值税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