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预收性质的价款应如何确认收入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该规定所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