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据国税函[1997]490号(1997年9月1日)、苏地税发[1997]159号(1997年10月5日):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
(1)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