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将3处公路收费站20年的收费经营权转让给浙江一民营企业,我局在2005年12月22日收到转让费3.2亿元。当我市地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便要求我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1760万元。
请问:我局本身并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难道我们转让公路收费经营权收取的这一次性的转让费还真要缴纳这么多的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的规定,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市地税局要求你局依照5%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1760万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