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销售开发的商品房交纳营业税是否适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该条所指的仅为“购置或受让”行为,仅指单位和个人将购置的不动产直接销售或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开发的商品房如果不属于将购置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则不作扣除应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