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向银行借款,并将该借款转借给乙企业,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利息(高于借款利率、低于或等于借款利率)如何交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但你所说的“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借出企业的资金也是来源于银行借款,而不是自有资金”仍属一般贷款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因此,借出资金的企业收到的利息仍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规定征收营业税,该文规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明确,“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只要不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的条件,均应该视为从事一般贷款业务,按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