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747号)文件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