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涉及外币的折合如何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