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回迁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辆、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将自己的开发产品作为回迁房补偿给拆迁户时,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补偿价格,确定应补偿的面积,但往往补偿价格低于正常的同类销售价格。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核定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