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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与纳税时间的矛盾如何处理?

2006-05-15 16:3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会计制度“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这和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矛盾,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的规定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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